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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最高罚10万

时间:2016-12-02 17:23:39 作者:东泽广告传媒

    昨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新版《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市民意见,办法拟规定,学校、风景名胜区、优秀历史建筑禁设户外广告,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最高处罚将提高至10万元。

  结合当前城市容貌管理的需要,新办法拟对户外广告的禁设载体、区域和情形进行修改和补充。除交通、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道路绿地和公共绿地内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还将学校、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优秀历史建筑和住宅建筑纳入户外广告禁设范围。

  此外,凡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损害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也一律禁设。

  为展示城市生态景观和建筑景观,该办法拟规定严控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在内环线、二环线、四环线等城市环线的建筑控制范围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

  考虑到我市文明城市建设及全市性重大活动确有宣传需要,将原《办法》中禁止利用道路照明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修改为在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经批准可临时在活动场地周边及部分路段利用路灯灯杆设置道旗进行活动宣传。但明确规定,不得利用路灯灯杆设置其他商业性户外广告。

  对新建商业建筑,规定设置墙面广告不得超过30%墙面面积,且其设置方案应当纳入建筑立面设计方案,并与建筑立面同步施工。

  办法拟调整部分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罚款上限,将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罚款标准上限提高到10万元。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及违法建设或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可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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